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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阅读次数: 6156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5〕196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30号)规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有关规定,2015年6月2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6月2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6月2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二)2015年6月2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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