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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阅读次数: 3107
作为养老金结余资金唯一合法受托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在内部筹建多个部门,迎接地方养老金委托投资资金
近日,《日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期国务院将正式颁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后,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一道成为养老金投资的制度和规范基础。
“《条例》于去年11月份公开征求意见,近期很快就会正式颁布,届时将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向《日报》记者独家透露。
根据《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被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之一。此举旨在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日报》记者了解到,《条例》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去年11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征求意见稿)》,随后面向社会各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旨在构建防范风险机制,明确基金的性质、用途、来源,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确保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
《条例》明确基金可以在中国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科学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为了保证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获得收益,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订投资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000年8月份,为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资金,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截至2014年年末,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总额15290亿元。自成立至2014年末,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5580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8.36%,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5.94个百分点。
2001年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投资基金、、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