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advice
2024-10-24 阅读次数: 59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45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63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71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79元的,分别按3455元、3263元、3071元、2879元计发。
(二)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948元、3158元、2369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1元的基础上增加14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37.5元/月。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1536元的、其他亲属低于1152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低于1536元的,分别按1536元、1152元、1536元计发。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五级伤残津贴低于2687元的、六级伤残津贴低于2303元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2687元、2303元计发。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4年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四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2879元的,补足至2879元(含历年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
四、经费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六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已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赣人社发〔2011〕21号)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调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所需费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单位支付。
五、有关要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待遇享受资格核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待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