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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阅读次数: 35334
根据安徽省人社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99号)和合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肥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统一在5月1日进行调整:
1、失业保险
从2015年3月1日起,合肥市失业保险费率单位部分由2%调整到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1%调整到0.5%,社保征缴系统于2015年5月1日统一进行调整,2015年3月、4月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与调整后产生的差额由单位内部自行调整。
2、医疗保险
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
3、生育保险
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4、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从2015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