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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疫情之后,企业hr如何计算假期时长及工资

    2020-02-18 阅读次数: 3867

    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疫情情况一直牵动我们所有HR的心,再加上最近几天接连不断的密集政策的出台,许多HR瞬间有点摸不着头脑。那么在疫情期,我们该如何区分当下的各类型假期,而对于不同情况的员工,我们又该如何计算其薪酬呢?以下问答供大家参考:

    问题1:国家本次到底延长了几天休假时间?

    答:根据延长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对照日历,其中2月2日为周日,本来就属于休息日,因此不能计入延长的休假时间。1月31日为星期五,本来属于工作日,因此属于延长的休假时间无疑。2月1日为星期六,本属于休息日,似乎也能计入延长的休假时间,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因此,按照原规定,2月1日属于上班时间,因此,2月1日应当计入延长的休假时间。

    至于有些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时间例如广东省政府将复工时间延长到2月9日,其中2月8日、9日属于星期六、星期日属于休息日,不应当计入,2月3日到2月7日本属于工作日,因此应当计入延长的休假时间。

    结论:1月31日、2月1日计入延长休假时间,2月2日不计入。地方延长的休假时间中2月8日属于星期日属于休息日,不应当计入,2月3日到2月7日本属于工作日,因此应当计入延长的休假时间。

    问题2: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的休假时间属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还是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

    答: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如果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按照加班的,则需要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果属于法定节假日,则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属于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此,地方一般都有规定。

    第一、国务院延长的休假时间。根据前述分析,国务院延长的三天均属于休息日。

    第二、地方政府延长的休息时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可见,人社部将其定性为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间,对照日历,2月2日和2月8日和9日属于休息日。

    但是有些地方有不同的认定,例如上市人社局发布公告时称2月3日到9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都属于休息日,这种认定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因为既然定性为休息日,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的,自然无需支付工资,而认定为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月内则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如果当地有特别规定,请按照当地规定处理。

    结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8日和2月9日属于休息日,2月3至2月7日属于非因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间。如果当地有特别规定,请按照当地规定处理。

    问题3:延长的休假时间,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工作的,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根据前面的分析,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1月31日、2月1日是因为疫情防控需要的休息日,应该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第二、2月2日、2月8日和2月9日属于休息日,单位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

    第三、2月3日至7日,这些延长的休假时间属于停工停产期间,因此,需要按照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工作,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些地方也有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即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即可。

    但是有些地方例如上海市认定2月3日至7日是休息日,则企业未安排职工加班的,无需支付任何工资。

    温馨提示:上述期间,对照日历,2月2日和2月8日和9日属于休息日,未按照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2月3日至7日按照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期间的规定支付工资,当地有特别规定,按当地规定处理。

    问题4:延长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根据前面的分析,对此解答如下:

    第一、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8日和2月9日属于休息日,单位安排职工工作,为休息日加班,需要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即使为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也是如此。

    第二、2月3至7日的延长休假期间属于停工停产期间,因此,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按照过往正常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上海市,由于认定该期间为休息日,如果安排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须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

    问题5、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对此,有的公司可能认为,既然是因为病毒引起,则应当按照患病处理,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处理,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处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北京通知)也做了相似的规定。但是,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通知)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工资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其他地方例如广东省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结论: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结束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是如果当地统一按照医疗期处理,则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问题6: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工资?

    答:对于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因此,公务员在此3天中工作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尚未明确的规定。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则按照上述《公务员法》处理,如果属于聘任制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上述问答支付标准计算加班费和正常工作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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